北京益宏博再生能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宏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为李益冉,职务是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以下简称江夏支行)就与李益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包括益宏博公司所有的京MJ3888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益宏博公司向江夏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江夏区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汽车的执行。后江夏支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案件审理之前,江夏支行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江夏法院予以准许。益宏博公司多次联系江夏法院要求取回案涉汽车时,江夏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告知益宏博公司,湖北东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以留置权纠纷为由起诉益宏博公司与李益冉,案涉汽车又被嘉鱼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案涉汽车不能归还。
2016年7月22日,益宏博公司从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鱼法院)了解到:东鸿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嘉鱼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留置权纠纷,诉讼请求为将益宏博公司名下的牌照为京MJ3888广本奥德赛按照评估公司的价格78997元抵偿还债,理由是益宏博公司欠他2201674.68元,东鸿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三:一是(2015)鄂咸宁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的现况;二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东鸿公司享有对益宏博公司人民币2201674.68元的债权;三是《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证明京MJ3888广本奥德赛评估价为78997元。嘉鱼法院以留置权纠纷立案,案号为(2016)鄂1221民初752号。当日,嘉鱼法院出具[2016]鄂1221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案涉汽车从江夏法院移交到嘉鱼法院查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是“自身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案涉汽车在本案立案之前被远在百公里外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查封、扣押,并非在东鸿公司的占有之下,东鸿公司如何留置?哪来的留置权?从东鸿公司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东鸿公司是在查阅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后才得知益宏博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向其借款2201674.68元。这说明双方是借款纠纷,不是留置权纠纷,嘉鱼法院以留置权纠纷立案实则让人大跌眼镜。
本案不仅案由让人匪夷所思,东鸿公司虚构李益冉为被告,无管辖权却受理本案,申请保全人未提供担保财产就裁定保全,重复查封、扣押案涉汽车,案涉汽车不交由被申请人保管却交与申请保全人保管特别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杜丙兰个人保管,嘉鱼法院竟然全部照单接收,均让人瞠目结舌,叹为观止。
嘉鱼法院受理的这件蹊跷的留置权纠纷案,实则刷新了益宏博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立案登记制的三观,我等公民实则无法理解嘉鱼法院以留置权纠纷立案,认定有管辖权,裁定保全,任意交由他人保管被保全财产等行为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望各级法院予以监督并一一解答。